《劳动合同法》解析与应对
时间:2008-03-04 中国印刷包装电子商务平台
—— 第三届广东印刷包装行业领航峰会回放<一>
2007年12月6日,第三届广东印刷包装行业领航峰会在东莞虎门龙泉国际大酒店拉开序幕。本届峰会继续着重峰会的互动气氛,为让来宾有更充分的时间相聚交流,本次峰会首次分两天举行,历时两天的峰会除了设有峰会主题讨论之外,大会还组织参观特色印包企业和增设主题讲座。峰会内容丰富,不仅邀请了多家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做嘉宾,还吸引了珠三角众多的印刷包装企业参会,热闹非常,来宾人数多达300多人,现场讨论气氛活跃。本届领航峰会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解读,第二部分是产业链合作对产业发展的影响。针对新《劳动合同法》大会邀请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李克俭科长予以清晰的解读,我们整理了李科长的发言重点,并通过会后跟踪,把会上企业提问的所有问题所咨询到的回复在本期DM中刊登出来,让没能参与峰会的更多的行业同仁们了解新《劳动合同法》贴近我们行业的解读。在峰会上,李科长就《劳动合同法》的总则(第1至6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第7条至第35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29条至第35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36条至第50条)、特别规定(第51条至第72条)、监督检查(第73条至第79条)、法律责任(第80条至第95条)、附则(第96条至第98条)进行了详细的解析。以下是《劳动合同法》解析的部分节选: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对应聘人员审查内容及风险应对一览表
审查内容 可能导致的风险 应对措施 学历、工作经历等是否真实 招聘失败 利用学位网站查询确认;向原单位核实。 是否存在潜在疾病 解除劳动合同受限;支付医疗待遇及医疗补助费 入职健康检查 年龄是否达到16岁 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查验有效身份证明 是否与其他企业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查验与其他单位终结劳动关系的证明 是否对其他单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不负有竞业限制承诺书 外国人是否办理就业手续 违法、合同无效 查验就业许可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订立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包括4个条件:1)劳动合同终止;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3)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4)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劳动合同且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3个条件:1)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2)达到“双十” ;3)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4个条件:1)此前曾经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连续的,不间断的;3)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4)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试用期限的限制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3个月以下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的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6个月
1.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享有劳动合同期内的全部劳动权利。2.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构成要件:1)必须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故意,明知自己提供的情况虚假、或明知对方处于危难,希望或放任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发生;2)实施了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3)受欺诈、胁迫、被乘人之危方因此行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了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应注意的问题:1.变更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单方擅自变更强迫对方履行违法。3.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1.协商解除 —— 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受限制解除条件约束。2.提前30日通知解除1)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非过失性解除)3.即时解除1)劳动者被迫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即时解除(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过渡期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依法订立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的计算。3、本法施行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4、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在2008年1月1日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在2008年1月1日前的规定中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过渡期的应对及建议1、梳理清理修订规章制度2、建立及完善职工名册3、做好新入职人员招聘工作
4、立即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5、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调整合同期限,正确约定试用期6、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7、清理、完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违约金8、废止或变更原合同违约金条款9、确需订立集体合同的在12月31日前订立10、清理、正确使用劳务派遣以下是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李剑克科长就企业疑问的逐一回答。Q:在一个月内分五次裁员,每次5人,是否可以不用走程序?A:《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未对裁减人员的时间作出限制,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管理的通知》(穗府办函[2007]177号)规定,自2007年12月14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计裁员20人以上,或裁减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履行《劳动法》二十七条规定程序并提前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Q:国有企业旷工3-5天不可解顾,私营企业可否同职工解除蔻合同?A:私营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调整范围,但相关规定如过于严格,可能因有失公平而无效。Q:跨越08年的劳动合同有无效?A:08年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合同中的条款如与新法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的,按新法规定执行。Q:现在仍然有很多印刷包装企业拒绝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怎么看待或应付这类用工企业?A: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卫生部规章中规定的可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岗位应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不能限制录用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协商一致或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Q:新劳动法执行之前,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否作废不计?A:新法执行前劳动合同及关系均有效,只是在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次数时不计入。Q:如果一个公司在几个城市有分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公司有权无条件调动职工去任何一个城市工作”请问此规定是否合法?A:如合同约定了具体工作地点,调动去其他城市时须与职工协商一致。Q:部份员工(特别是外地)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保,企业应如何做?A:购买社会保险及代扣个人缴费部分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不能约定放弃,用人单位可以不继续使用拒绝购买社保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清楚认识到不购买的风险,权衡违法成本。Q:印刷企业能否申请“综合计时”需要什么条件申请?A:综合计算工时的审批权限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处,建议咨询当地劳动局工资处(科)。Q:劳动者见工时不向企业如实告知其具体情况时(如使用假身份证或不告知与前用人单位A: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劳动者应负什么责任,是否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用人单位应尽足够的审核义务,如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等,已尽审核义务后,如因劳动者故意欺诈,由劳动者对导致合同无效承担责任。Q:民营企业旷工处理是否应符合“十五天”的规定?A:私营企业相关规定如过于严格,可能因有失公平而无效。Q:签于现时本企业的经营现状,可否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每月28天第天8小时工作的工作时间?A: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如每月工作28天,每天8小时可能超过法定标准。Q: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标准是否按实际工资标准购买?(超过最低购买标准人群)A:按应纳税工资额购买社保。Q:对于“解聘无固c定期员工”企业需补尝每年一个月的工资,那许多企业对员工实行年底双薪,能否将此费用留下证明,对冲日后的赔付企业?A:年底双薪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如调整薪酬分配制度取消年底双薪需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Q:若“劳动合同法”被一些心态不端的员工利用,进行消极怠工或“棒炒”,令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加大了管理难度,请问企业该怎么办?有何应对措施?A:用人单位规范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出现被“心态不端”员工利用等情况成功的机率很少,立法的问题不是我们能解决的范围,用人单位尽可能从规范完善自身管理方面积极应对。Q: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补尝金是按标准工资(例如本地最低工资)补尝或者是按劳动者每月领取月工资平均数来补尝?A:补偿金按劳动者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应发数扣减国家规定的清凉饮料费、独生子女补贴等项目)计算。Q:加班工资是按标准工资(例如本地最低工资)计发还是按实际领取的日平均工资计发?A:加班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具体标准及组成项目参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Q:关于劳动时间问题,可否安排劳动者每周六天的工作时间,周六下午上班按正常上班计发工资,而无须支付加班工资?A:如未申请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周六上班应支付加班工资。Q:企业可否安排劳动者轮休,而不一定是周日休息,员工周日上班可安排补休的,可否按正常上班计发工资,而无须支付加班工资?A:休息日(周六、日)上班可以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不能补休,必须支付加班工资。Q:劳动合同对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怎样制定关于工资薪酬合同条款?A:《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版本中有关于计件工资薪酬样版,省劳动保障厅网上可以下载。Q:对于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加班工资是按计时工资计算,还是按计件工资计算?A:《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Q:劳动合同法与94年劳动法的关系?A: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执行。Q:某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未满十五年(已满十年)但已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申请退休了,但单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时只按市平均工资标准购买的(即未按此员工的实际工资购买)请问:单位提出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仍需给补偿金吗?A:因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属于法定合同终止条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缴费基数不够影响劳动者养老待遇的,属社会保险稽核问题,建议咨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劳动合同法》近期的相关报道节选劳动合同法如何在印企“落地生根”直面问题 面对新的《劳动合同法》,印刷企业确实存在一些不可避讳、必须面对的普遍疑虑。不少印刷企业确实经营困难也是事实,尤其是国有印刷企业,许多职工尚未从原有的“铁饭碗”中完全摆脱出来。此次实施用人新规,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将如何进行,新的体制、机制如何改革和运行?严酷的现实是,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书刊印刷企业会在产业升级还未摆上议事日程时,企业已面临市场的淘汰。相关提醒 从法规上来说对所有企业都是公平的,但在执法过程中,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执法部门的公平性和力度不均衡,那么巨大的成本差异将会首先对印刷行业的品牌企业、龙头企业、国有企业造成重大的影响。综合考量 理性约束和现实成本博弈的问题。争议最大的劳动合同期限其实是一个经济问题。每一份劳动合同的最优期限,均取决于企业与员工双方对风险的态度和相互了解程度、员工的人力资本、企业的发展状况、劳动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其他环境因素等。仅以劳动期限长短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强弱,有失偏颇。深圳印刷企业积极响应《劳动合同法》深圳市李铭副市长一行深入宝安兴安街道,调研新法实施的情况。凸版印刷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达100%,且已经与符合条件的200多名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去年年底正式成立了党支部和工会,员工能够享受到主人翁待遇。据调研,凸版印刷等企业属于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较好的企业,在新法实施前后就已经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且为员工购买了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在调研摸清情况的同时,李铭还时刻留意企业对新法实施情况的反馈。凸版印刷相关负责人建议:新法不能够只是约束企业,也要提高对劳动者的要求。对此,李铭特别提到,今年上半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和贯彻的关键时期,要集中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企业相关负责人要学习掌握好《劳动合同法》,依法办事,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也要加强劳动法的学习,要依法维权,不能借维权之名消极怠工,损害企业利益。印刷包装资源网络合作新模式——第三届广东印刷包装行业领航峰会回放<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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