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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 时间:2007-04-22 | 收藏本文 ] 【
    国务院第358号令公布的《条例》共8章59条,分总则、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商标评审、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川权的保护和附则。 注册商标专用仅不容侵犯。《条例》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了重罚规定,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对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所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指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忐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潜使用,误导公众,以及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条例》还规定: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贡任。
    此前,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1988年1月3日国务院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自《条例》施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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