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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印刷工掉牙案宣判 终于告赢卫生局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7-04-22 | 收藏本文 ] 【

前不久曾报道的45岁王某当了20多年印刷工,竟掉光满口好牙,其状告卫生局的事日前有了结果,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判决卫生局重新对王某做职业病鉴定。

  正当壮年的王某,因为没有了牙齿,看起来比实际年龄大出许多。他在法庭上陈述,他1978年进入南京某公司印刷厂从事贮铅、化铅和排字工作,一干就是20多年。由于单位对职工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工作条件又差,他出现了严重的铅中毒现象,牙齿逐渐脱落。2001年,他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但是单位不提供资料不予办理。事后,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单位还是不办诊断,2005年5月,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做出“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结论后,他不服,向南京市卫生局提出了职业病鉴定的申请。2005年7月,南京市卫生局以材料不全为由,发出“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暂缓了鉴定程序。

  卫生局辩称,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材料,但王某没有提供,所以根据《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规定,暂缓鉴定工作程序的进行。

  日前,法庭经过评议作出认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本案中,王某不服“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结论,向卫生局申请鉴定,并同时提供了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其个人所能尽到的举证义务。卫生局即便是如其辩称的已穷尽了通知和取证方法,也未能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此外,在卫生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对受理鉴定申请的时间前后不一致,又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因此,卫生局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同时,责令南京市卫生局于六十日内对王某是否患职业病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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